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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视角:王小明的香水分装之路
作者:卢盼鸿、周涵    发布于:2023-09-27 22:49:43    浏览 (121)
摘要:商标权利穷竭规则: 商标权利穷竭规则是指商品经由商标权人自己或者授权他人投放市场后,其对该商品上的商标权利即被视为用尽。商标权利人已从该商品的首次销售中获得商业回报,在没有合法依据情况下,其无权禁止他人对该商品再行销售。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平行进口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引(试行))

一、案例引入

        

       王小明是在某电商平台开设了一家店铺,小日子过得不错。最近,王小明发现一些大牌香水销量十分火爆,于是,他便利用一些香水销售店家的优惠购买了一批香水,放在自己的网店售卖,但由于价格优惠不大,且并非官方店铺,导致香水销量一直没有起色。一天,王小明在社交平台询问香水滞销的原因,有朋友提出整瓶的香水量大且价格贵,她个人还是想用较少的价格买到较多种类的香水,且着重称赞了香水小样的好处。王小明一听一研究,发现香水分成150ML、120ML、80ML、50ML等,越大容量的香水包装,单ML的价格相对较低,如果把整瓶装的香水分装售卖,不仅比整瓶利润大,可能还更受欢迎。王小明随即购买了一批分装瓶进行分装售卖,果然销量飞增。但不久后,法院通知王小明被诉商标侵权。

Q1:王小明购买正装香水后二次售卖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王小明在商标权人处购买了正装产品,再二次进行销售的行为并不构成商标侵权,虽然商标权利穷竭规则在法律上并无明文规定,但被广泛适用于商标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其内容系在靠前次销售后,商标权利人已从该商品的首次销售中获得商业回报。且在无任何二次加工的情况下,二次销售正装也并不会影响商标权人的商标商誉,因此,王小明购买正品香水进行二次售卖并不属于商标法上的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Q2:王小明购买正装香水进行分装出售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的功能不仅在于区分商品来源,同时也具有商品品质和商誉等功能,而王小明的分装销售行为会影响商标权人香水商标的品质和商誉等衍生功能。由于香水的装瓶对于瓶装容器、分装过程等均有一定的要求,王小明脱离原装产品的擅自灌装操作,不仅可能导致香水杂质的混入,也无法导致香水变质等情况,影响使用效果,导致商标权人的商品质量被干扰。且分装瓶并没有生产日期、生产厂商、质量合格证、产品有效期等信息,很可能降低消费者对商标权人产品到此的评价,从而降低商标商铺信誉,降低商标的美誉度,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侵权行为。

Q3:王小明的香水分装售卖行为是否违反其他法律规定?

      根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配制、填充、灌装化妆品内容物,应当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标注标签的生产工序,应当在完成较后一道接触化妆品内容物生产工序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内完成。”因此,王小明的私自分装行为并不符合相关规定,可能将会被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进行罚款、停业等,如果构成犯罪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案例   

     

      张家港市场鉴定管理局在相关查处过程中发现:周某经营的淘宝网店正在销售“GUCCI”“MIUMIU”“HERMES”等41种品牌香水以及香水小样共80款。其中香水小样为周某组织员工自行从原装大瓶灌装至带有上述品牌商标的小样瓶里。且周某等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以及相关品牌的授权生产销售协议。执法人员经多方查证,相关商标均有效且均未取得相应授权。周某等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张家港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侵权产品,并罚款1211544.75元的行政处罚。


三、律师寄语

      

      王小明的香水分装之路并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待商标类问题,经营者应当谨慎处理,避免重走王小明的违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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