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2019年11月,缪某立《遗嘱》一份,载明:遗嘱人缪某为了防止本人身后发生财产纠纷和其他争议,在我头脑清醒,思维清晰,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之时,在周某、高某的见证下,特立此遗嘱如下:
1、本人缪某享有某处房屋所有权,将由我儿子缪某甲全部继承,其他任何人无权干涉、侵占和处分;
2、本人指定周某、高某为遗嘱执行人,监督本遗嘱执行。
该《遗嘱》由孟某代书,年月日亦由孟某书写。周某、高某为见证人,缪某、周某、高某均在《遗嘱》上签字捺印,孟某未签字也未捺印。
2020年2月,缪某去世。廖某的子女缪某乙作原告起诉廖某甲,诉讼请求法院确认《遗嘱》无效。
二、争议焦点
法院在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确认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遗嘱是否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其效力如何。
三、裁判观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代书遗嘱的形成要确保时空一致性,既要求遗嘱人口述、代书人代书、见证人见证同时发生,又要求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在空间上处在同一场合,即边口述、边听写、边见证。涉案缪某的《遗嘱》由孟某代书,周某、高某作为见证人,遗嘱有缪某及两个见证人周某、高某签名,并注明时间为2019年11月21日。但代书人孟某未在遗嘱上签名,故该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应认定为无效。对原告廖某乙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较终,法院判决廖某所立代书《遗嘱》无效。
四、律师评析
本案属于典型的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而被认定无效的案例。根据《民法典》靠前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原《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一份有效的代书遗嘱需要具备四个要件:遗嘱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立遗嘱时有完全的意思表示自由;遗嘱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所立遗嘱需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
经法院查明,本案廖某立遗嘱时意识清楚,无其他胁迫等致遗嘱意思不真实的情形。但在遗嘱的法定形式上,作为代书人的孟某没有在其书写的遗嘱上签字。这就使得遗嘱在形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进而导致遗嘱无效。
律师提醒,如以代书形式设立遗嘱,代书遗嘱内容的那个人,也是遗嘱见证人之一,也要在所写的遗嘱上签名。签名时切勿将代书人遗漏,否则遗嘱将因在形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