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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全面启动律师调解试点工作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8-02-04 09:52:14    浏览 (104)
摘要:海曙区人民法院通过律师调解的方式,成功化解了一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案件。值班律师调解员还根据原被告双方意愿,与对接法官交流沟通,使法院快速出具调解协议,减少了双方诉讼所需的时间和经济成本。据悉,作为全国律师调解工作试点城市之一,在市中......

  海曙区人民法院通过律师调解的方式,成功化解了一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案件。值班律师调解员还根据原被告双方意愿,与对接法官交流沟通,使法院快速出具调解协议,减少了双方诉讼所需的时间和经济成本。据悉,作为全国律师调解工作试点城市之一,在市中院、市司法局联合出台《关于推进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后,我市于近日全面启动律师调解试点工作。

  律师调解是由律师、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纠纷各方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根据实施方案规定,我市正着手在各级法院、各区县(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市律师协会、“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以及部分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并采用坐班制和预约制两种形式,接受群众的调解申请。目前,全市已有近400名律师自愿报名参与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并且已成功调解民、商事纠纷案件56件。对于律师调解员的资质,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负责定期进行考核和评价,实行准入退出机制,并严格落实回避制度、保密制度。

  实施方案规定,律师调解的范围包括各类民、商事纠纷,以及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但是目前尚有6种情形不适用律师调解:一是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二是可能涉嫌虚假诉讼或者刑事犯罪的;三是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破产程序等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四是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五是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调解的;六是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案件。

  关于律师调解的法律效力,实施方案规定:经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内容的,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可以依法发出支付令。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向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所在地基层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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